厦门宏菱电梯有限公司

泉州奥杰电梯有限公司与厦门宏菱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闽0582民初11628号
原告泉州奥杰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宏菱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立案。原告泉州奥杰电梯有限公司以双方拟庭外和解为由,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泉州奥杰电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泉州奥杰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52元,减半收取1326元,由泉州奥杰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蔡尚哲 ()
书记员  王炜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