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9民初4387号
原告:安徽金服工程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桃花工业园拓展区玉兰大道与派河大道交口盛万产业园8栋609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国虎,北京**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鑫华阳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35号院1号7层F701-64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鑫华阳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曹县魏湾镇董堂行政村董堂村109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彬,北京英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金服工程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鑫华阳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0日立案。安徽金服工程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安徽金服工程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以案件需要另行补充证据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金服工程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安徽金服工程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 判 员 张 岭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航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