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602民初5805号
申请人:亳州市众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五马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五马镇五马行政村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MA2W8E0364
责任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滳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滳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辰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凯旋国际广场10楼E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MA2TNDD27T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亳州市众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五马分公司与被告安徽辰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辰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623011元予以冻结。并***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作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安徽辰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623011元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案件申请费3635元,由申请人亳州市众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五马分公司缴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许 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