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602民初5805号之一
申请人:亳州市众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五马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五马镇五马行政村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MA2W8E0364
负责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滳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滳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辰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凯旋国际广场10楼E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MA2TNDD27T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于2022年5月13日作出(2022)皖1602民初580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安徽辰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623011元,期限为一年。现因双方已和解,亳州市众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五马分公司申请解除对上述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辰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623011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董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