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602民初5805号之二
原告:亳州市众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五马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五马镇五马行政村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MA2W8E0364
负责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滳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滳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辰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凯旋国际广场10楼E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MA2TNDD27T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亳州市众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五马分公司与被告安徽辰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6日立案。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五马法庭调解工作室接受本院委托,指派调解员**主持调解,原告亳州市众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五马分公司于2022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亳州市众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五马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亳州市众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五马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董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