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中星隆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天津市中星隆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502执保1521号 申请人:***,男,196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申请人:天津市中星隆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汀******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申请人天津市中星隆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8)鲁1502民初93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中星隆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162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