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1502执保1521号之一
申请人:***,男,196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申请人:天津市中星隆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汀******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申请人天津市中星隆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作出(2020)鲁1502执保1521号执行裁定书,因被申请人已全部履行完毕,需要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市中星隆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0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