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0922民初695号
原告:***,男,1986年2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清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中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实验区西二道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189363043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天津市中星隆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湘潭道11号A7号楼一层1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6553429077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安阳县。
被告:**,男,198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安阳县。
被告:***,男,197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安阳县。
被告:***,男,1978年9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清丰县。
原告***与被告中国中冶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中星隆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21元,减半收取2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