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中星隆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中国中冶集团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0922民初695号 原告:***,男,1986年2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清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中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实验区西二道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189363043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天津市中星隆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湘潭道11号A7号楼一层1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6553429077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安阳县。 被告:**,男,198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安阳县。 被告:***,男,197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安阳县。 被告:***,男,1978年9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清丰县。 原告***与被告中国中冶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中星隆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21元,减半收取2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