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1622民初4622号
原告:***旭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22栋1674。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中星隆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湘潭道11号A7号楼一层10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67年1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华县箕城路**西湖棚户区,身份证号码:41052219********。
本院在审理原告***旭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市中星隆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旭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旭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2元,由原告***旭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