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中星隆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旭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天津市中星隆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1622民初4622号 原告:***旭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22栋1674。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中星隆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湘潭道11号A7号楼一层10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67年1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华县箕城路**西湖棚户区,身份证号码:41052219********。 本院在审理原告***旭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市中星隆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旭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旭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2元,由原告***旭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