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浙0122民催4号
申请人:杭州华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城迎春南路121号汇丰大厦20层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杭州华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于2023年7月1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申请人杭州华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编号为0010004131917355、票面金额29000元、收款人为杭州萧山新街盛东股份经济联合社、出票行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行、备注为投标保证金的银行汇票无效。
案件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杭州华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