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602民初7511号
原告:漳州市九龙江河道防洪排涝管理处,住所地漳州市战备大桥南水电新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人:王坤田、***(实习),******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漳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漳州市龙文区迎宾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漳州市九龙江河道防洪排涝管理处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漳州市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庭外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漳州市九龙江河道防洪排涝管理处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100元减半收取为1050元,由原告漳州市九龙江河道防洪排涝管理处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林 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