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漳州市分公司与某某和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602民初9550号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漳州市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迎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8565097954。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大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大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和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元光南路悦华园10幢40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MA2XPHCJ5Q。
负责人:***,总经理。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漳州市分公司与被告***和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因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漳州市分公司与被告***和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已达成庭外和解,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漳州市分公司于2018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漳州市分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和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漳州市分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漳州市分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192元,减半收取2596元,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漳州市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