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03民初1628号
原告:***,男,199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平山区。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江大道55号联通信息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8581445907。
主要负责人:***,总经理。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漳州市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迎宾路83号**大厦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8565097954。
主要负责人:**坤,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漳州市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0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陈梓敬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玮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