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晟漫家居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晟漫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2民初42953号 原告:上海晟漫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沪松公路450号2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7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原告上海晟漫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晟漫家居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上海晟漫家居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