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2民初42953号
原告:上海晟漫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沪松公路450号2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7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原告上海晟漫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晟漫家居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上海晟漫家居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