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庞氏塑业有限公司

浙江某某塑业有限公司、江西酷芒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23民初1545号 原告:浙江**塑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3329922385N,住所地浙江省天台县西工业园区(下宅)。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江西酷芒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MA35LM4E1R,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五路39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浙江**塑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酷芒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4日立案后,原告浙江**塑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浙江**塑业有限公司以本案被告已履行完毕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塑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90元,由浙江**塑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