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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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23民初1545号
原告:浙江**塑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3329922385N,住所地浙江省天台县西工业园区(下宅)。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江西酷芒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MA35LM4E1R,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五路39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浙江**塑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酷芒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4日立案后,原告浙江**塑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浙江**塑业有限公司以本案被告已履行完毕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塑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90元,由浙江**塑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