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庞氏塑业有限公司

杭州萧山城厢旧城改造投资有限公司、浙江某某塑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09民初5081号 原告:杭州萧山城厢旧城改造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697079792R,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城蜀山街道湘湖金融小镇二期中区块南岸8号楼。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XXX,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浙江**塑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3329922385N,住所地天台县西工业园区(下宅)。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萧山城厢旧城改造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塑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3月21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于2021年9月26日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并于2021年9月26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杭州萧山城厢旧城改造投资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杭州萧山城厢旧城改造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888元,减半收取1444元,由杭州萧山城厢旧城改造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光 二○二一年十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