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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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109民初14721号
原告:杭州萧山城厢旧城改造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697079192R,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街道湘湖金融小镇二期中区块南岸8号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浙江**塑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3329922385N,住所地天台县西工业园区(下宅)。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身份证号码XXX,公司员工。
原告杭州萧山城厢旧城改造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诉被告浙江**塑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光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1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双方申请和解两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35151元;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2885.8元(1057716元*5%);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18年9月,原告就城厢街道东湘社区城中村改造安置房1-16#楼、地下室工程雨水收集系统(以下简称“本项目”)进行公开招标,被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实质性条件,最终确定被告为本项目中标单位。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负责本项目2座地埋式PP模块雨水蓄水池的设计、采购、安装、调试、验收和保修,合同固定总价为1057716元,计划开竣日期为2018年10月25日和2018年11月25日,质保期为24个月,并对质量标准、售后服务、违约责任等内容作了具体约定。本项目2座雨水蓄水池,分别位于小区东南角和西北角,于2018年12月底完工。2019年8月,西北角的雨水蓄水池池体埋深部位发生不均衡沉降,上方的围墙出现开裂的情况。2019年10月10日,被告出具了《雨水模块承压说明》,说明本项目雨水蓄水池的最终水池承压强度为5.6t/m2。而《投标文件》中被告承诺的蓄水池材质标准是“正向承载≥45t/m2”,因此被告提供的蓄水池材质不符合质量要求,导致蓄水池沉降和小区围墙开裂。2019年10月16日,原告向被告发送了《关于要求安排东湘一期雨水收集系统工程维修的函》,要求被告对质量缺陷部分维修处理,并对开裂的围墙进行修补。同时,原告委托专家对雨水蓄水池坍塌事故的原因进行论证分析,2019年11月6日出具了《东湘社区安置房雨水蓄水池坍塌事故分析意见》,明确了坍塌原因为PP模块雨水蓄水池整体承载达不到设计值。由于被告迟迟不进行维修处理,影响到了东湘社区安置房的分房事宜。原告为减轻不利影响,委托宁波**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后更名为**生态建设有限公司)进行围墙修复施工,但因雨水蓄水池承重不达标,造成修复好的围墙出现二次沉降开裂,经多方考虑,最终对蓄水池进行了填埋处理,因此产生施工费用共计235151元,并已支付。由于被告提供的货物质量不符合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的标准,且一直不履行质量保修责任,已经构成违约,被告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赔偿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等的相关规定,被告的行为已严重损害到原告的利益,并造成了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原、被告就案涉项目签订有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为2018年10月25日,竣工日期为2018年11月25日。工程施工完成后经过四方验收合格。2019年9月原告发现水池上方修建的围墙地基有下沉、墙体有变形现象。9月20日原告方通知我方去现场查看围墙变形原因,我方现场查看后,告诉原告水池没有坍塌,围墙变形原因是当时围墙施工时回填使用淤泥、建筑垃圾等不合格回填,时间稍久,土壤收缩下沉,导致围墙基础不牢,引起了围墙变形。我方当即提出建议,如果再修围墙必须避开水池。9月23日原告与土建方将围墙拆掉并把水池上方的土挖开,发现水池没有坍塌,又重新回填并重新在水池上方修建围墙。围墙第二次修好后在9月27日发生了严重变形,整个水池坍塌下沉。10月原告发函要求我公司对此负责,我公司于10月26日回函拒绝了原告的不合理要求并阐明了我方意见。11月原告挖开水池做了填埋,取消了蓄水池的重新修建,我方在接到原告通知后也去现场查看,发现保护水池的盖板、覆土厚度严重不符合设计要求,回填土存在大量淤泥,还有体积超大的预制混凝土块,用于支撑围墙的松木桩严重不符合要求,形同虚设。
经审查,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施工合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方案图、雨水模块承压说明、关于要求安排东湘一期雨水收集系统工程维修的函,被告无异议,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定。对东湘社区安置房雨水储水池坍塌事故分析意见,系第三方作出,并未加盖鉴定机构公章,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定。对政府投资项目一般变更审批表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对其与本案的关联性不予认定。对杭州绿城江滨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的真实性、关联性不予认定。对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形式上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对其关联性不予认定。对现场照片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定。对**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审计报告、银行转账凭证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对其关联性不予认定。对蓄水池现在照片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定。
经审查,本院对被告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对招标文件、施工合同、付款凭证、聊天记录、水池修好后原告修建围墙的照片、原告第一次拆除围墙的视频、原告第二次拆除围墙的照片,原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经审查,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定。对投标文件的关联性不予认定。对回函,原告陈述未收到,被告并未提交送达凭证,对其关联性不予认定。对雨水模块承压说明、(2020)浙0109民初11303号、(2021)浙01民终32号民事判决书、现场没有修建围墙的照片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定。
根据以上所确认的证据和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2018年8月,原告发布招标文件-对萧山区城厢街道东厢社区安置房雨水收集系统工程向社会进行公开招标(招标编号:城厢2018-024)。被告中标后与原告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开工日期2018年10月25日,竣工日期2018年11月25日,合同金额1057716元,合同签订后三天内交纳合同总价的10%(支票或汇票形式)作为履约保证金,待竣工验收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被告于2018年11月1日向原告城投公司打款105771.6元,并附言“履约保证金”。2018年11月25日,案涉工程经原、被告及监理单位三方验收合格。2019年8月,西北角的雨水蓄水池上方的围墙出现开裂的情况。2019年10月10日,被告出具了《雨水模块承压说明》,说明模块的单层抗压强度为≥45吨/m2,侧面的抗压强度为≥100KN。模块的尺寸:长800mm×宽800mm×高220mm。模块水池的抗压强度随着模块水池的高度增加而减小。抗压强度的计算公式:450KN/m2÷模块层数=最终水池承压强度。如:450KN/m2÷8层(水池深度1.76米)=5.6吨/m2。雨水模块池安装完成后的回填注意事项:①严禁用淤泥回填;②严禁用尖锐石块、建筑垃圾(混泥土块)抵上水池保护层;③水池上面严禁大型机械碾压;④严禁用灌水夯实的方式;⑤四周回填土用干土、细土回填;⑥水池四周回填时,必须进行人工夯实,采用小型夯土机,每回填40cm厚土夯实一次;⑦水池顶部回填土必须超过80cm厚,方可以小型机械在上面作业。2019年10月16日,原告向被告发送了《关于要求安排东湘一期雨水收集系统工程维修的函》,要求被告对质量缺陷部分维修处理,并对开裂的围墙进行修补。后原告自行委托宁波**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后更名为**生态建设有限公司)进行围墙修复施工,修复好的围墙又出现二次沉降开裂,蓄水池发生坍塌,后原告对蓄水池进行了填埋处理。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应付举证责任。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被告已完成工程施工并经竣工验收完毕。原告现主张被告所施工项目存在质量问题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依据庭审调查,案涉项目上方围墙的开裂及沉降并无证据证明与被告所施工的雨水收集系统工程有关,其后蓄水池坍塌从时间及因果关系上看也应与围墙的二次修建有关,不能证明被告所施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导致蓄水池坍塌。原告提交的东湘社区安置房雨水储水池坍塌事故分析意见系原告自行委托第三人出具,且并无有资质的鉴定机构**确认,不能证明待证事实。原告陈述被告出具的雨水模块承压说明中认可本项目雨水蓄水池的最终水池承压强度为5.6t/m2,远低于投标文件中被告承诺的蓄水池材质标准正向承载≥45t/m2。然被告出具的该说明写明了模块的单层抗压强度为≥45t/m2,而模块共有八层,故就此整体模块的抗压强度为5.6t/m2,其解释合理,本院予以采信。且案涉项目施工的材料到达现场后都经过了检测,施工完成后也通过了竣工验收,不能仅就该说明即认定被告施工材料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综上,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因其施工质量问题而导致的填埋费用及违约金,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杭州萧山城厢旧城改造投资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620元,减半收取2810元,由杭州萧山城厢旧城改造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光
二○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