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326执24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岭下镇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568177095。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旭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娄桥工业区南汇路******(**),组织机构代码145316655。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浙江**门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旭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326民初17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门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239284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执行费3489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公积金、不动产、车辆、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公积金、不动产、股权及有价证券。现已查封被执行人浙江旭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东风雪铁龙牌浙C9××××号、大众牌浙C9××××号、解放牌浙C2××××号、三一牌浙C2××××号、江淮牌浙C1××××号、长城牌浙CA××××号小型汽车,查封日期为2020年9月27日至2022年9月26日。查封期限届满需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必须在查封有效期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车辆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变现。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本裁定作出之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执行款239284元及利息,应负担案件执行费3489元。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作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没有异议。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326执249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