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大同通信有限公司

无锡市大同通信有限公司、某某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民终36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市大同通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2768290121A,住所地无锡市解放西路23号。
法定代表人:祁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都睿,上海市协力(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8月28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大椿,江苏雅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无锡市大同通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2020)苏0213民初54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2020)苏0213民初546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无锡市大同通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533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吕杰明
审判员  费益君
审判员  王俊梅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戴文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