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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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月行初字第038号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鹰潭市分公司,所在地鹰潭市月湖区胜利东路4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江西省高等级公路管理局,所在地南昌市朝阳洲中路367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鹰潭市分公司不服路政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协调,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鹰潭市分公司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鹰潭市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鹰潭市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二十五元,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鹰潭市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