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0681民初1487号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鹰潭市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
被告:***,男。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鹰潭市分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日立案,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鹰潭市分公司于2018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理由合法正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鹰潭市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9元,减半收取为20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