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鹰潭市分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赣0681民初1274号 原告:***,男,198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址江西省贵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祎,江西雄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址江西省贵溪市。 被告:***,男,1983年8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江西省贵溪市。 被告:***,男,196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址江西省贵溪市。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贵溪市信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址江西省贵溪市。 被告:贵溪市***南山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杨志成,系村委会主任。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贵溪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81705677142G,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政府行政区域中心。 负责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胜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胜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贵溪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81491730453E,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沿河路1号。 负责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贵溪分公司职工。 被告:***,男,196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址江西省贵溪市。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鹰潭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0733894427D,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胜利东路42号。 负责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太,系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鹰潭市分公司员工。 被告:江西省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贵溪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81756765548N,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雄石东路35号四楼(捕鼠器械厂)。 负责人:***,系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贵溪市***南山村委会、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贵溪市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贵溪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鹰潭市分公司、江西省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贵溪市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祎,被告***、***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贵溪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贵溪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鹰潭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太、江西省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贵溪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贵溪市***南山村委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依法赔偿原告后续治疗费8000元,误工费15093元(36223元/年÷12÷30=100.62元/天×150天),护理费8580元(143元/天×60天),营养费2700元(30元/天×90天),住院伙食补助费870元(29元/天×30天),交通费1000元;2.被告依法赔偿伤残赔偿金50979.6元(九级伤残12138元×4年=48552元+十级伤残2427.6元),伤残鉴定费1700元,被抚人生活费母亲:19168.8元(9584.4元/年×20年×0.2÷2),父亲16293.48元[9584.4元/年×(20年-3年)×0.2÷2],精神损害抚慰金9000元。以上各项合计133384.88元。3.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原告受伤之前受雇于***、***、***三被告做工已有8.5天。2016年5月3曰,原告根据雇主***的指派与***随司机(***姐夫)从贵溪***南山村委会门口,将***南山村的篮球架用农用三轮车运往贵溪***政府里边放置。原告和***被安排在车上扶住篮球架,到了***政府门口,同在车上护运的***自己下车打电话给被告,问篮球架放在什么地方?却让原告一人在车上扶住篮球架。司机根据***电话传达被告指定的篮球架安放地前行。由于车上原由两人扶住的篮球架减少一人扶,车行驶到***政府附近的国家电网站上坡的地方时,原告一人扶不住篮球架,原告和篮球架被横着的电缆线带倒,当即原告随篮球架一起倒在地上。左手被压断,腰部被压倒受伤。原告被篮球架压倒时,***立即电话告知原告的母亲。这时有一些围观的人,以及***生院的***医生等人也到现场,***查验原告伤情,并告知赶来的原告母亲将***立即送市医院。随后原告在贵溪第五医院抢救。不久***等三被告也乘车到第五医院预交了医疗费,出院时三被告也全部支付了住院费。原告是因为从事***、***、***三人雇佣与***随车扶送***南山村委会的篮球架途中遭受人身损害的,上述被告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而***下车打电话询问篮球架放在什么地方后,却没上车相帮扶着篮球架,让原本由两人扶住的车上篮球架,仅由原告一人扶住,致使原告一人扶不住,加上车子行驶中,车上的篮球架被国家电网站横着的电缆线带倒,因而原告随着篮球架倒下,被告***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辩称,1.被答辩人(原告***)是答辩人***一人所雇用的,与答辩人***、***无关;2.原告***受伤与南山村委会无关:篮球架不是南山村委会所有,被答辩人(原告***)也非南山村委会雇用,南山村委会只不过是篮球架的中转地点而己;3.在本案侵权法律关系中,主要侵权原因力是因中国移动、中国电信的光缆跨越公路上方(注意:不是国家电网的电缆线,此处没有原告诉称的国家电网的电缆线跨越)未设置警示标志,拌倒了蓝球架,造成原告受伤。所以,应当追加中国移动、中国电信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并承担相应责任;4.原告的部分赔偿请求数额过高,请法院酌定:后续治疔费8000元不应支持,因为实际只花费2600元,且答辩人已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30元过高,每天应算20元;交通费应以实际发生费用并有相关票据为准;原告母亲不能计被扶养人生活费,且被扶养人生活费年度之和,不能超过侵权人的年均纯收入;精神抚慰金9000元过高且不应支持;5.中国移动、中国电信未设置警示标志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60%;被告***、原告***对电缆线下方的通过性认识不足,应承担次要责任,各20%;雇主不承担责任:雇主没有选任过失;本案是雇主之外的笫三人侵权;6.应返还答辩人为原告***所垫付的治疗费等10240?元;5月3日交住院治疗费3000元、5月5日交住院治疗费12000元、出院时结账补交1175元、复查850元、交住院伙食费1000元、原告打的车费100元、取钢板2600元,答辩人合计支出20725元,农合报销了10512元,其余10240元被原告据为己有。 ***辩称,我是受雇主***雇佣抬篮球架的,并将篮球架装车、卸车的,所以原告的受伤与我无关。 贵溪***南山村委会未作答辩。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贵溪分公司辩称,1.本案为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当事人主体为雇主、雇员和劳务的受益者,移动公司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被告追加没有法律依据,若认为移动公司有责任,也应当另案起诉。2.移动公司在本案当中没有过错,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移动公司不存在过错行为,原告及其他被告也没有证据证明移动公司存在过错。3.原告受伤的主因在于驾驶员及雇主、还有其自身的过错;作为雇主(被1、2、3),没有合理分配雇员的工作强度、人员、工作内容等,帮抬卸篮球架是危险强度较高的行为,雇主存在过错;被告***作为被1、2、3的雇员及原告的随同人员,离开篮球架下车,没有预见到同行人员能否一人完成工作任务,也存在一定过错;被告***作为驾驶人员,在驾驶过程中存在过错,根据道交法48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不能违反超高等规定,本案中存在超高1.5米(从地面起)的规定;原告自身存在过错,该搬卸行为存在危险,对于雇主的安排及同行人员的离开没有提出异议及预见潜在的危险。4.原告的损失部分过高。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贵溪分公司辩称,一、造成原告***受伤的原因,是农用三轮车违反法律规定载物超高。《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机动车载物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装载长度、宽度不得超出车厢,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4米,载运集装箱的车辆不得超过4.2米;(二)其他载货的机动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米;(三)摩托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0.2米。两轮摩托车载物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三轮摩托车载物宽度不得超过车身”。本案中拉运篮球架的是农用三轮车,属于三轮摩托车,按照法律规定摩托车载物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而篮球架就不止1.5米高。标准篮球架的篮板下沿距离地面2.9米,篮筐距离地面3.05米,篮板自身高度1.05米,整个标准篮球架的高度为3.95米,再加上农用三轮车后车厢的自身高度,整个载物高度?严重超标,这是造成原告***受伤的关键原因,也是主要原因。二、答辩人是有电缆线从***政府附近的国家电网站上坡的地方横过,但不是答辩人一家的电缆线,也有中国移动、中国联通、有线网络等几家单位的电缆线一同横过。这几家单位的电缆线集合在一起横过这条小路的高度有3米,符合国家相关规定。首先,这是一条小路,是***政府大院后的一条小道,并不是公路。它不属于《公路法》规定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村道。其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章根本没有所谓的“跨越公路的电缆线高度不得低于4.5米”规定,这是被告***个人编造的,目前国家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电缆线架空高度不得低于多少,而是通信行业内有类似的施工技术要求,但从未规定是不得低于4.5米。按照国家通信行业通用的《电缆线路敷设一般要求》第九条规定:“架空电缆应沿电杆、支架或墙壁敷设,并采用绝缘子固定,綁扎线必须采用绝缘线,固定点间距应保证电缆能承受自重所带来的荷载,敷设高度应符合规范架空线路敷设高度的要求,但沿墙壁敷设时最大弧垂距地不得小于2.0米。架空电缆严禁沿脚手架、树木或其他设施敷设。”因此,答辩人不存在过错。据以上事实和理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要求答辩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辩称,我是被告***临时叫去拉篮球架的,我又没有收费的;当时有三根线垂落,高度不足1.5米,我的农用三轮车本身高度就有1.5米,车头刚好能过,我开车也注意不到这些,所以我就开过去了;驾驶过程中我又不存在过错驾驶行为,所以与我无关。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鹰潭市分公司辩称,被告申请追加的是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贵溪分公司,但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贵溪分公司的所有线路铺设全部归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鹰潭市分公司管,所以由我公司出庭应诉。经过现场多次确认,从始至终我公司在***政府后面的基站只有三条光缆,一条至**法庭专线,一条至**路口基站,一条至流口横路,附有线路走向图。由于我公司的通信线路没有经过本案的事发地,原告受到的伤害与我公司的线缆没有关系,故我公司与本案事故无任何关联,不是适格被告。根据以上事实,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贵溪分公司追加我公司作为被告没有事实依据,我公司依法不承担任何责任,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请求。 江西省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贵溪分公司辩称,一、原告***受伤完全是因为农用三轮车司机违规装载,雇主***、***、***的错误指示造成,与答辩人无关。事发时,农用三轮车装载数米高的篮球架,原告***在车厢上扶住篮球架,严重违反《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4条“摩托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0.2米,宽度不得超过车身”,第55条“载货车辆车厢不得载人”,以及《侵权责任法》第35条之规定,农用三轮车司机***、三位雇主及原告自己在本案中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本案的全部责任。二、答辩人安装的电缆线并没有横过事发小路上方,被告电信公司追加答辩人为本案共同被告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答辩人在本案中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被告***、***、***提交的八张照片,欲证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贵溪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贵溪分公司在跨越公路上空的电线电缆没有设置警示标志。因照片不是事发当时所拍摄的,并且有些照片也不是事发地的照片,对上述照片,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是雇佣关系,被告***与被告***、***、***是帮工关系。被告***、***、***三人合伙承包了贵溪南山村委会的综治中心办公楼建造、绿化等一些工程,雇佣了被告***、原告***、***等人做事。2016年5月3日,被告***安排原告***与被告***、***一起将篮球架从贵溪南山村委会运送到贵溪***镇政府大院内,篮球架是将上面的篮球框拆下来,把底座竖直安放在农用三轮车上,但没有用绳索进行固定。在车子行驶到***政府广场时,***下车打电话给***询问篮球架的具体安放点,***告知其将篮球架安放到镇政府大楼后面,***在得知具体地点后未等***上车就直接将车开往镇政府大楼后边,但在行驶到***办公大楼侧边时,被告***未注意到其所运输的篮球架能否通过横过路的电缆线,致使篮球架挂到电缆线而发生倾倒,坐在车上扶持篮球架的原告***被倾倒的篮球架压伤。同日下午7时40分,原告***入住贵溪第五医院治疗,经诊断为:1.左桡骨骨折,2.第4、5腰椎压缩性骨折。住院治疗22天,花费医药费16130.72元,此医药费已由被告***、***、***垫付。2017年1月20日,经贵溪公众司法鉴定中心评定,原告***的腰部损伤伤残等级为九级伤残,左腕损伤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为8000元,误工损失日150日,护理期限60日,营养期限90日。2017年5月8日,原告***又入住贵溪第五医院治疗,住院8天,花费医药费2431.49元,此医药费也由被告***、***、***垫付。2016年6月30日,原告***在贵溪新农村医疗合作保险中报销了10240.73元医药费,2017年6月16日,原告***在贵溪新农村医疗合作保险中又报销了1634.9元医药费。2017年8月7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 另查明,经过***镇政府大楼侧边的电缆线是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贵溪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贵溪分公司两家公司的。原告***的父亲***是1954年1月29日出生,母亲***是1957年7月26日出生,弟弟***是1983年12月29日出生,妹妹**是2000年11月28日出生。2016年江西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138元/年,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9128元/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农、林、牧、渔业年平均工资为36725元/年,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年平均工资为52273元/年。 经审查,原告***的各项损失分别为:医疗费18562.21元,后续治疗费8000元,误工费15093元(100.62元/天×150天),护理费8580元(143元/天×60天),营养费2700元(30元/天×90天),住院伙食补助费870元(29元/天×30天),交通费300元,伤残赔偿金50979.6元(九级伤残12138元×4年=48552元+十级伤残2427.6元),伤残鉴定费1700元,被抚人生活费母亲:12474.93元(9128元/年×0.2÷2+9128元/年×19年×0.2÷3),父亲10649.33元[9128元/年×0.2÷2+9128元/年×(19-3)年×0.2÷3],精神损害抚慰金9000元,以上各项费用合计138909.07元,扣除原告***在贵溪新农村医疗合作保险中报销的11875.63元医药费后,原告***各项损失为127033.44元。被告***、***、***垫付18562.21元医药费。 本院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被告***和被告***三人是合伙关系,雇佣了原告***为其做事,故原告***与被告***、***、***存在雇佣关系。原告***是在被告***所安排的工作中受伤,虽然伤害结果是因被告***超载且违规驾驶造成的,但是被告***与被告***、***、***是帮工关系,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被告***、***、***对原告***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应对赔偿权利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案被告***是否存在重大过失呢?被告***驾驶农用三轮车从事运输多年,应该知道机动车载物不得超过核定的载质量,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虽然当时被告***所运输的篮球架是将篮球框拆下来,将底座竖直安放在车上,并没有用绳索进行固定,但仍违反了农用三轮车装载的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在通过事发路段时没有减速或停车观察道路的通行条件,而是直接通过。综上,被告***对本案事故的发生时存在重大过失的,故被告***应承担连带责任。原告***作为劳务提供者,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应当对自身的安全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其是成年人,明知运输过程中篮球架在未固定的情况下存在安全隐患,在被告***安排其工作时未提出异议,也未采取相应的措施排除安全隐患,对自身的安全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所以,原告***对其自身的损害存在一定的过错。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故可适当减轻被告***、***、***的责任。 被告***与原告***都是受雇于被告***、***、***,其工作也都是由被告***安排的,被告***对原告***没有法定的义务。原告***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对其损害存在过错,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鹰潭市分公司和被告江西省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贵溪分公司的电缆线未经过本案事故发生地,故上述两被告与本案无关,对原告***的损害无需承担责任。被告贵溪***南山村委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及其他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涉案篮球架是被告贵溪***南山村委会所有,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贵溪***南山村委会对本案事故存在过错,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贵溪***南山村委会承担赔偿责任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 事发道路是***政府大院内的小路,对横过此道路的通信电缆线是否有架空高度限制和是否必须设置警示标志,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国家通信行业通用的《电缆线路敷设一般要求》第九条规定:“架空电缆应沿电杆、支架或墙壁敷设,并采用绝缘子固定,绑扎线必须采用绝缘线,固定点间距应保证电缆能承受自重所带来的荷载,敷设高度应符合规范架空线路敷设高度的要求,但沿墙壁敷设时最大弧垂距地不得小于2.0米。架空电缆严禁沿脚手架、树木或其他设施敷设。”然而原告和其他被告都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贵溪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贵溪分公司的通信电缆线违反了相关规定。而且原告和其他被告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贵溪分公司和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贵溪分公司对本案事故存在过错,同时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贵溪分公司和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贵溪分公司也没有因本案事故而受益。综上,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贵溪分公司和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贵溪分公司对原告***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在综合分析了本次纠纷产生的原因、双方的过错程度、经济能力等因素之后,确认被告***、***、***应就原告的损失承担80%的责任,即101626.75元(127033.44元×80%),扣除被告***、***、***垫付的医药费18562.21元后,被告***、***、***还需赔偿原告***83064.54元。被告***对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依法应对被告***、***、***须负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原告***自行承担20%的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计83064.54元; 二、被告***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68元,财产保全费1170元,合计4138元,由原告***负担827.6元,由被告***、***、***、***负担3310.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二月一日 代书 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