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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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23民初302号之一
原告:天台县百赞塑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36784257230,住所地浙江省天台县始丰街道西园路50号。
法定代表人:***。
诉讼代理人:***,浙江隋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浙江隋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德立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MA2CJ4P05J,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石碶街道创青路永佳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8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
原告天台县百赞塑胶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德立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原告天台县百赞塑胶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台县百赞塑胶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台县百赞塑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500元,减半收取4750元,由原告天台县百赞塑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