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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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203执6299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德立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石碶街道东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MA2CJ4P05J。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4年11月01日出生,住江西省弋阳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宁波德立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为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浙0203民初729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及违约金共计133000元。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
执行中,双方当事人于2022年3月29日就本案还款金额、期限等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在执行期间,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债务,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切实履行已达成的和解协议。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0203执629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