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赣0123民初1364号
原告:宁波德立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石街道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MA2CJ4P05JJ。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赣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
原告宁波德立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5日立案后。2022年5月30日,原告宁波德立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德立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德立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12元,减半收取计706元,原告宁波德立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已付,由原告宁波德立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