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瑞元经贸有限公司

红河州瑞元经贸有限公司与宜兴市星洲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6609号
申请人:宜兴市星洲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和桥镇中巷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57959344Q。
法定代表人:周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建南,江苏锡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红河州瑞元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州个旧市金湖西路机厂花园二幢6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1322852409H。
法定代表人:毛双婕,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兴市星洲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红河州瑞元经贸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宜兴市星洲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红河州瑞元经贸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14.2万元,并由江苏迅捷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宜兴市星洲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红河州瑞元经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2万元或查封、冻结其相应金额的房屋、土地、股权等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鲁军华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乐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