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瑞元经贸有限公司

景德镇百特威尔新材料有限公司、红河州瑞元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202民初521号
申请人:景德镇百特威尔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高新区梧桐大道南侧(合盛光电产业公司厂区内)。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红河州瑞元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州个旧市金湖西路机厂花园二幢602室。
法定代表人:毛双婕,执行董事。
申请人景德镇百特威尔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红河州瑞元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景德镇百特威尔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红河州瑞元经贸有限公司价值570000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或冻结,申请人以其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的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景德镇百特威尔新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红河州瑞元经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370元,由申请人景德镇百特威尔新材料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皮三敏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