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103民初4822号
原告:云南斯考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延长线丽水雅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红河州瑞元经贸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红河州个旧市金湖西路机厂花园****。
法定代表人:*双婕。
原告云南斯考尔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红河州瑞元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红河州瑞元经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斯考尔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红河州瑞元经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40元,本院减半收取72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施晶晶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