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02民初5272号
原告:***,男,196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法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余某,男,195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高新区。
被告:***,女,195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高新区富康东路梦里水乡汽车俱乐部1578幢。
原告***与被告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007元、公告费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