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特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某某陶瓷销售有限公司与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04民初8835号 原告:湖北某某陶瓷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 法定代表人:丁某,兼总经理。 被告: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北某某陶瓷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湖北某某陶瓷销售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北某某陶瓷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某某陶瓷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