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91民初11204号之一
原告:航***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后官湖大道53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湖北特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三阳广场B栋050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于2022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航***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特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航***电缆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3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航***电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航***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626元,减半收取为731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313元,由原告航***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