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特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仟亿建材有限公司、湖北特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125民初951号
原告:湖北仟亿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浠水县清泉镇车站大道5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5MA49E28803。
法定代表人:何佑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凯,湖北东楚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湖北特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三阳广场B栋05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28297652N。
法定代表人:余晟滔,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志德,湖北勤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湖北勤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原告湖北仟亿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特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北仟亿建材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凯、被告湖北特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志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湖北仟亿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16987.45元并赔偿资金占用损失(以116987.4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从起诉之日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0年4月2日至2020年6月11日期间,原告向被告承包施工的黄石市四医院康养中心建设项目工地供应黄沙、瓜米石及水泥等建材。2020年7月22日,被告对原告供应的货物种类、数量、价格进行核对后确认原告货款总额为130424.7元。2020年9月4日,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3437.25元。此后,原告多次催告被告支付剩余货款116987.45元,被告均置之不理。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湖北特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原、被告之间不存在真实的建材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货款与被告无关,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湖北特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其承包施工的黄石市四医院康养中心建设项目中的劳务作业分包给了武汉恒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胡松光是该劳务分包项目的负责人。原告湖北仟亿建材有限公司向黄石市四医院康养中心建设工地供应的黄沙、水泥等货物,是由胡松光负责采购,具体的货款结算,应由胡松光参与,而本案审理需查清货款结算情况,故需将湖北特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胡松光作为共同被告起诉,但原告只将
湖北特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被告主体起诉,不符合被告主体条件,故对原告的起诉依法应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湖北仟亿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640元(原告已预交),全额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 娟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何一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