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特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仟亿建材有限公司、湖北特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125民初3362号
原告:湖北仟亿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浠水县清泉镇车站大道5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5MA49E28803。
法定代表人:何佑林,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北特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三阳广场B栋05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28297652N。
法定代表人:余晟滔,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仟亿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特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仟亿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湖北仟亿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仟亿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湖北仟亿建材
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 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何一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