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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某、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106民初7125号 原告:林某某,男,1968年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 被告: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 被告:安徽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 被告:胡某某,男,1989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 原告林某某与被告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胡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1日立案。原告林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林某某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