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4)冀0730民初901号
原告:怀来某某润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怀来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三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房山区。
原告怀来某某润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怀来某某润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机械费、诉讼费、律师费共计725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怀来某某润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日开始,为被告某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工程机械进行施工,2023年2月1日,被告的项目经理***为原告出具航天五院—东方红/529所下你给慕工程欠款确认单,确认以下内容:一、自202年9月1日至2023年2月1日,被告某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雇佣原告怀来某某润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机械,用于位于怀来县××镇××村北东方红及529所项目施工作业;二、截止2023年2月1日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机械租赁费709998.5元。原告收到上诉确认单后,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机械租赁费,被告予以拒绝。原告于2023年7月向怀来县人民法院起诉某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要求支付机械租赁费,后被告***作为某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代理人于原告签订《付款协议书》,约定某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15日前支付125000元,2023年10月31日前支付200000元,2023年11月30日前支付200000元,2023年12月31日前支付200000元。签订协议后,原告向怀来县人民法院申请撤诉。撤诉后,被告并未按约定进行付款,无奈之下,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诉。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某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欠付原告怀来某某润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机械租赁费、律师费、另案诉讼费共计725000元,被告某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20日前支付原告365000元,于2024年6月15日前支付原告360000元;
二、被告***自愿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若被告公司未按上述约定支付任意一笔款项,则全部款项视为到期,原告可就未支付的剩余款项一并向二被告申请执行;
四、案件受理费5525元,由被告***承担;
五、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纷。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