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嘉桐执民字第2390号
申请执行人:嘉兴市警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桐乡市乌镇九天假日酒店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嘉桐乌民初字第232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0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桐乡市乌镇九天假日酒店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