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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警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桐乡市乌镇九天假日酒店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嘉桐执民字第2390号 申请执行人:嘉兴市警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桐乡市乌镇九天假日酒店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嘉桐乌民初字第232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0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桐乡市乌镇九天假日酒店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