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281民初11295号之一
原告:浙江宏源灯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兰江街道经济开发区凤仪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73213600XR。
法定代表人:何乾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姚市永信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胜山西路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799545473R。
法定代表人:熊钢,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4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宏源灯具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姚市永信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宏源灯具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宏源灯具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科技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代书记员范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