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723民初928号
原告:***,男,198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成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菏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鲁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济南路666号新世纪科技城67号楼1009-10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C6QYA5R。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单位员工。
被告:成武县农业农村局,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永昌街道办事处伯乐大街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1723MB2859505H。
法定代表人:***,局长。
原告***与被告鲁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武县农业农村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29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