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723民初4556号
原告:鲁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济南路666号新世纪科技城67号楼1009-10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C6QYA5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山东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武县农业农村局,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永昌街道。
主要负责人:***,局长。
原告鲁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成武县农业农村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7日立案。原告鲁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鲁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