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滕州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某某数控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0406民初83号 原告:滕州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东某某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滕州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某某数控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滕州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山东某某数控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欠款246079.75元,违约金466852.25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滕州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某某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9月8日签订了建设施工合同,约定由滕州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对鲁南华源二期车间采暖、给排水、压缩气安装工程进行施工,合同约定乙方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国家现行施工规范及甲方要求进行施工,甲方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向乙方支付工程款,同时违约方承担违约金每日0.5%。原告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了施工任务。竣工验收后,原、被告双方对该项目结算款总额1371079.75元进行确认。被告陆续支付工程款1125000元,尚欠246079.75元经多次催要至今未予支付。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滕州某某集团有限公司起诉的山东某某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滕州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