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淄博阳光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滕州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6民初623号 原告:淄博阳光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商家镇武家村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正大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正大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滕州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滕州市荆河街道荆河中路10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淄博阳光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滕州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日立案。原告淄博阳光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淄博阳光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阳光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473.00元,由原告淄博阳光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