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雅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安徽方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23民初463号
原告:***,男,197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静波,安徽良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枞阳县。
被告:安徽方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东流路315号。
法定代表人:项乔生,总经理。
被告:安徽雅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桃花镇集贤路与汤口路交口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凌晨,董事长。
被告:合肥美的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柏堰科技园创新大道88号。
法定代表人:管金伟,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安徽方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雅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肥美的暖通设备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安徽方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雅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立即支付拖欠***的劳务工资25000元,并自2020年1月2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占用资金的利息至款清;合肥美的暖通设备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清偿责任;2.判令案件受理费、律师代理费由***、安徽方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雅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肥美的暖通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三承包了被告四公司“2019年一季度车间零星水电气配套项目”,被告三承包后又将工程转包给被告二,被告一系该工程项目的授权代表。被告一将“2019年一季度车间零星水电气配套项目”中部分劳务发包给原告并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内部承包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完成了相关劳务并经被告一结算确认。截止起诉前,被告尚拖欠原告劳务工资25000元未付,原告多次催要未果。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原告***未提供被告***准确的地址及通信方式,无法通知送达,导致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唐琴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汪清源
书记员王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