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824民初786号
原告:靖边县浩远广告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靖边县。
法定代表人:王**,男,生于1977年XX月XX日,汉族,住靖边县XX镇XX村XX组XX号。
被告:靖边县方圆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靖边县内。
法定代表人:***、男,生于1975年XX月XX日,汉族,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XX街XX号。
原告靖边县浩远广告印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靖边县方圆门窗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立案。原告靖边县浩远广告印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靖边县浩远广告印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靖边县浩远广告印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元,减半收取32元,由原告靖边县浩远广告印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