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核嘉华设备制造股份公司

中核嘉华设备制造股份公司、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271民初2719号
原告:中核嘉华设备制造股份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甘肃矿区厂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7202278287。
法定代表人:岳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1,甘肃衡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顺康路58号院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4322012F。
法定代表人:张某2,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中核嘉华设备制造股份公司与被告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中核嘉华设备制造股份公司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核嘉华设备制造股份公司撤诉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核嘉华设备制造股份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696元,减半收取3348元,由中核嘉华设备制造股份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马桂琴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孙婷婷
书 记 员 陈慧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