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核嘉华设备制造股份公司

申请人中核嘉华设备制造股份公司与被申请人嘉峪关磊鑫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2财保6号

申请人:中核嘉华设备制造股份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甘肃矿区厂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7202278287。

法定代表人:岳礼,董事长。

被申请人:****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关市嘉东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200351386718K。

法定代表人:王磊,执行董事。

申请人中核嘉华设备制造股份公司与被申请人****鑫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鑫商贸有限公司在一审诉讼中向**关市城区人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关市城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9)甘0271民初87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中核嘉华设备制造股份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矿区支行的银行存款930142.95元(账号62001730101051500123)。保全期限自2019年3月12日至2020年1月2日。在二审审理期间,因查封期限即将到期,****鑫商贸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续保申请,请求继续冻结中核嘉华设备制造股份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矿区支行的银行存款930142.95元(账号6200173010105150012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市分公司为本案提供担保。本院依法作出(2019)甘02民终405号民事裁定书,对中核嘉华设备制造股份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矿区支行的银行存款930142.95元(账号62001730101051500123)继续冻结,保全期限自2020年1月3日至2021年1月2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2019)甘02民终405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中核嘉华设备制造股份公司向****鑫商贸有限公司已向****鑫商贸有限公司履行了付款义务。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中核嘉华设备制造股份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矿区支行的银行存款930142.95元(账号62001730101051500123)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何 琴

审判员 王亚娟

审判员 王 丽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