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2民终405号
申请人:嘉峪关磊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嘉东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200351386718K。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2年9月2日出生,现住甘肃省酒泉市。
被申请人:中核嘉华设备制造股份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甘肃矿区厂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7202278287。
法定代表人:岳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衡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尉耀文,男,汉族,1968年1月30日出生,中核嘉华设备制造股份公司书记,住址甘肃省兰州市。
申请人嘉峪关磊鑫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核嘉华设备制造股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嘉峪关磊鑫商贸有限公司在一审诉讼中向嘉峪关市城区人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9)甘0271民初87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中核嘉华设备制造股份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矿区支行的银行存款930142.95元(账号×××)。保全期限自2019年3月12日至2020年1月2日。现本案二审尚未审理终结,冻结期限即将到期,2019年12月26日,申请人嘉峪关磊鑫商贸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续保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中核嘉华设备制造股份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矿区支行银行存款930142.95元(账号×××)采取续保措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市分公司为本案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嘉峪关磊鑫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核嘉华设备制造股份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矿区支行银行存款930142.95元(账号×××)。期限自2020年1月3日至2021年1月2日。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丽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