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322民初1924号
原告:***,男,197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渑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仰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洛阳广隧机械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县小浪底镇朱坡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安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诉被告洛阳广隧机械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2020年9月2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事实不清为由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50元,由原告***负担,经院长审批,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