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广隧机械有限公司

某某与洛阳广隧机械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322民初1924号 原告:***,男,197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渑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仰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洛阳广隧机械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县小浪底镇朱坡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安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诉被告洛阳广隧机械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2020年9月2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事实不清为由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50元,由原告***负担,经院长审批,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