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宁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晋0925民初20号
原告***,男,身份证号XXX,现住宁武县。
被告山冶鑫拓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鑫龙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9MA2CP46G00,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泰顺县司前族镇捌柒路4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山冶鑫拓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6日立案。因原告***与被告山冶鑫拓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达成协议处理。现原告***于202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许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