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科绿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科绿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至大光电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306民初16355号 原告深圳市中科绿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深圳市至大光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上列当事人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Ol5年12月7日,原告中标了深圳市**区中心医院(以下简称**医院)住院大楼楼顶LED立体发光字制作安装工程项目。12月15日,原告与**医院签订了《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LED发光字采用被告灯珠。同日,原告委托深圳市**新区****招牌设计商行(以下简称**商行)安装上述工程,包括采购材料以及支付安装工人报酬。**商行遂向被告购买了LED灯珠材料,并组织工人进行安装。安装后,被告灯珠不能正常使用,没到三个月,大部分灯珠出现死灯现象。虽然被告同意退换货,但拒绝赔偿原告重新拆装LED发光字以及更换灯珠的人工费用、电线和电胶布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被告应当赔偿原告上述损失。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拆装LED发光字以及更换灯珠人工损失共计32400元;2、被告赔偿原告更换电线、电胶布的损失425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被告的灯珠是优质产品。原告与**医院在合同中约定在**医院住院大楼楼顶做LED灯立体发光工程中采用被告产品,但原告是否在该工程使用了被告产品,被告不知情。原告没有向被告购买过产品,原告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该工程使用了被告提供的产品,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提供了其于2Ol5年12月15日与深圳市**区中心医院签订的《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证明原告承包了该院住院大楼楼顶LED立体发光字制作安装工程项目,合同约定LED发光字采用至大光电灯珠。原告还提供了深圳市**新区****招牌设计商行(以下简称**商行)出具的《深圳市**新区中心医院住院大楼楼顶换灯拆装人工费》明细表、深圳市**新区**正广发五金装饰商行的送货单及发票,以证明其委托**商行安装上述LED发光字工程(包括采购材料、支付工人报酬)后,出现死灯现象,原告因此支付了换灯拆装人工费32400元、更换电线电胶布费用4250元。 原告又提供了速尔快递单、被告送货单以及退料单,以证明**商行向被告购买了上述合同约定的灯珠;LED灯珠死灯后,被告为该商行换货并回收坏灯的事实。 被告确认其于2016年5月份与**商行发生过业务往来。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原、被告之间发生过涉案灯珠买卖合同关系;至于涉案灯珠是否系涉案工程实际施工单位向被告购买,是否存在产品质量纠纷,应由相关权利人提出主张,与原告无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深圳市中科绿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58元,退回原告深圳市中科绿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 绪 喜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吴   霞 书记员 **(兼)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1页共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