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313民初1303号
原告:江西全兴化工填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产业园C区2-3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159148832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尚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七台河市**煤炭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红旗镇红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900741847030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西全兴化工填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七台河市**煤炭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西全兴化工填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七台河市**煤炭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西全兴化工填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19元,减半收取计2309.5元,由被告七台河市**煤炭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