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全兴化工填料有限公司

江西全兴化工填料有限公司与台河市某某煤炭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313民初1303号 原告:江西全兴化工填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产业园C区2-3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159148832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尚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七台河市**煤炭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红旗镇红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900741847030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西全兴化工填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七台河市**煤炭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西全兴化工填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七台河市**煤炭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西全兴化工填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19元,减半收取计2309.5元,由被告七台河市**煤炭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 ***